政策解答
政策解答
- 来源:广西医科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
- 发表时间: 2021年12月02日 8:43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2)《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桂房改【2009】6号)。
2、房屋在属于哪种情况才符合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条件?
〔2009〕16号文 第一章第3条
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须具备以下的五个条件之一;
(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3、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哪几种方式?
〔2009〕16号文 第三章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限价住房方式,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全额集资建房方式。
4、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对房改住房产权人有哪几种安置补偿方式?〔2009〕16号文 第四章第19条、20条、22条
《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可实行住房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所改造的房改住房面积进行置换(最大不超过原住房面积的1.3倍)。还建面积小于拆除面积的,差额面积按货币补偿的计价结算差价;还建面积大于拆除面积的,超出的面积按非还建住房的价格执行。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房改住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由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协商确定。但选择了货币补偿的产权人不得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不论是住房置换还是货币补偿,建设单位都应当与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分别签定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5、拆除危旧房改住房前建设单位必须完成哪些工作?
(1)取得项目立项所有批复(区直房改部门、区房改部门、区政府、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区发改委、南宁市规划局、南宁市建委等)。
(2)与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分别签定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3)建设单位应到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存入不低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资金,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建设保证金缴存金额以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改造住房做出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4)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已依法确定了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
6、怎样申购非还建住房?
桂房改〔2012〕61号文 第三条非还建住房供应的审批程序
(一)购买非还建住房的人员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购房申请,建设单位向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的人员发放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审查表(单位职工或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职工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填写附件1,城镇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填写附件2)。
(二)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的人员(简称申购人,下同)将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审查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证书、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对申购人的名单造册登记,汇总填写《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建房情况查询表》,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申购人家庭是否参加过市场运作建房;同时汇总填写《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家庭购买房改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表》,报申购人及配偶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报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然后,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对申购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四)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对建设单位上报的购房名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购房名单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进一步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购人,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审核的原因;无异议的,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通知申购人,发给《准购证》。
《准购证》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7、非还建住房按照什么顺序供应?
〔2009〕16号文 第六章 住房供应
第三十条 对非还建住房,按照下列顺序供应:
(一)未购买过房改住房(含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
(二)购买过房改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
(三)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顺序调剂:1、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满足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家庭;2、当地城镇无住房的 中低收入家庭。
按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根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公映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以向当地城镇居民供应。
第三十一条 购买非还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由建设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发放准购证。
8、关于住房未达标户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桂房改办函〔2009〕24号第一条
相关附件:
- 上一篇:
- 下一篇: